关于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(二)》
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争议问题,统一法律适用标准,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,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。
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。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用人单位规避社保缴纳、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等问题,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:
》》》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,任何“不缴社保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。
➤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:
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,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,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。
➤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则:
1、劳动者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,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。
2、在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之后,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把社会保险费以补助的方式,支付给了劳动者,是可以要求返还的。
➤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风险:
1、第一是强制征缴的风险,在社保行政部门强制征缴时,用人单位不仅要依法补缴,还要承担滞纳金。
2、另一个风险是,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,用人单位还要支付经济补偿。
温馨提示:
1、用人单位要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,按月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。另外,五险都要缴纳,险种要齐全,要根据劳动者真实的工资水平和法律规定的缴纳比例,按时缴纳。
2、劳动者要注意查询自己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,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未缴、断缴或未足额缴纳的,可以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稽核、补缴。如果用人单位违法情节严重的,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,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。